经典案例

飞行员之死

2018-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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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山多夜雨”。

5月,天光刚刚暗淡下去,雨就淅淅沥沥地下了起来。这一下就是一整夜。冲刷过地沥青路面黑得发亮,小河沟里的水量也渐渐涨了起来,在四下无人的夜里发出哗啦啦的声音。

这个时候,四川盆地的天气已经有半只脚踏入了夏季。闷热和潮湿已经开始显露威力。虽然温度并不高,却也有几分令人难耐。然而,这场雨一下,却又好象是吧时间拖回到了秋季,夜里阴沉沉冷飕飕的,让人不禁渴望一些热闹的娱乐。

半夜,一处热闹的街区。聚会刚刚进入尾声。觥筹交错间已然满桌狼藉,人们却还沉侵在欢乐气息的余韵中。天下没有不散的筵席,夜逐渐深了。喝酒划拳的声音也变小了,他们意识到,该回家了。

两个男人和一个女人被对着店里的光芒走出,借着路灯的光亮摸索着自己停在不远处的黑色奥迪轿车。为首的男人身高有180cm左右,令人印象十分深刻。随性的男子身着一件红色细碎格子T恤,留着板寸头,身高大概只有160cm左,整体显得有些矮小局促。相较于这个180cm的男子,给人的印象就不那么深刻了。女人年龄在30岁左右,烫着一头卷发,跟在二人车后。

一夜的疯狂过后,酒精的作用开始在体内升腾。两个男人走路有点东倒西歪,不在同一条直线上。好不容易找到了车,却摸索了半天没办车钥匙打开。女子并没有喝酒,因此还算得上清醒。只是深夜的气息刺激着生物钟,让她连着打了好几个哈欠。见同行的男子状态欠佳,女子上前一步搀住二人,从男人手里接过钥匙,对准钥匙孔打开了车门。

其中一位男子拉开车门,非常熟捻地坐了下去。握住方向盘,他用手搓了搓脸,对另一名男人和开门的女子说,“上来赛,我把你们送回切!”。两人也没有反对,便一前一后径自走上了车。送行的朋友见状,忙喊住车辆,走到驾驶室边上说“武xx,你的不得行哦,今天晚上喝那么多久,实在不行喊个代驾。”

坐在驾驶座上的男子笑了笑,摆出一个“OK”的手势,说到:“没得问题没得问题,这才好点点酒嘛,咋可能就把我麻到了哦。”说罢,他便打着了火。随着车身的一阵抽搐,地面上的积水被轮胎碾过,发出了哗啦啦的湿润声。“走了哦,下次再聚!”伴随着一车人的道别,奥迪车的黑色车身已经完全融入了夜色之中,只有尾灯的红色轨迹依稀可见。前来送行的朋友看着车子逐渐远去,感到冰冷的雨点拍在脸上,竟有一丝丝些微的刺痛感。

深夜车祸 三人殒命

5月5日,s市d县的一条公路小径上,几个人正在忙前忙后地寻找着什么。他们带着手套,一会儿扒开草丛,一会儿伏下身去,神情很是专注。

这条路原本是连接两村之间的村级道路,修得还算平整。但在农村空心化的大背景下,平时使用这条路的人并不多。像今天这样几个人同时在路上忙活的情况就更加罕见了。比起往来的车声,路边一旁的小河沟里发出的流水哗哗声反而更加引人注意,足以显得这条道路的冷清。

四川鼎诚司法鉴定所高级工程师唐永强好像发现了什么,轻抚着一棵碗口粗的树。他指尖所及之处,有一处明显的擦痕,外层的树皮已经被刮蹭得干干净净。唐永强心想:就是这儿了。

5月2日深夜,D县交警队内铃声大作。“出车祸了!两辆车撞到一起,还有一辆翻到河里了!”

接警后,D县交警立刻出警前往现场。报警的正是居住在事发地点路旁的居民。当天晚上下着小雨,凉爽的天气正好入眠。事发时,周边的村民大多已经睡觉,且路面已没有行人。车祸发生的产生的巨大声响惊醒了最近的住户,他便起身查看情况,看到路中间停着一辆车,车身已经严重损伤。过了半晌,车里爬出一个人来,自称是车主。他告诉村民,自己和另外一辆车相撞,现在不知道另外一辆车哪儿去了。此时车祸的动静惊醒的人越来越多,大家打着光,终于找到了翻到河沟里的另外一辆。

交警到达现场后,立刻封锁了现场,并进行了交通事故初步勘察。首先,相撞的两车分别为白色奥迪轿车与黑色大众轿车。其中奥迪车翻入河沟,被卡在桥洞中。车上的乘员已经没有任何反应。大众车车主王某轻伤。

在勘察现场中,交警还发现奥迪车的左前轮断裂,滚落在路基旁。后调来吊车,将白色奥迪车吊起后发现车上三人已经全部死亡。

最后,交警在现场勘查记录中留下如下记录:2014年5月2日,王某某(男,33岁)驾川大众宝来牌小型轿车沿D县某路行驶至某路16公里750米路段时,被对向驶来的奥迪白色小型轿车相撞。后大众宝来牌小型轿车斜向停于路边,白色奥迪小型轿车驶出路基冲入并翻于路边水渠中,止于下游一桥洞处,车上乘员武某某(男,31岁)、张某某(男,30岁)、刘某某(女,29岁)死亡,两车损坏。

事发现场的道路情况为:现场位D县某路16公里750米路段,双向两车道,划设中心单虚线,左右机动车道均宽440cm,外侧均设非机动车道160cm。沥青路面,夜间无路灯照明,机动车限速30km/h。道路左侧有一排水沟渠,宽约300cm,桥宽130cm,水深75cm。

看上去,这起交通事故的案情并不复杂。可由于三名死者身份特殊,皆系现役军人,且其中还有空军飞行员,此事在处理上就变得慎重起来。为了准确判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从而正确地划分事故责任,D县交警向四川鼎诚司法鉴定所提出了鉴定委托。委托要求对车辆进行安全性能鉴定,以便确定是驾驶员操作原因造成事故还是由车辆本身的安全性能鼓掌造成。进行车速鉴定,看两车是否有超速行驶的情况。对事故现场和事故车辆进行痕迹鉴定,还原事故发生的情况。进行驾驶人行为鉴定,确定车辆的驾驶者。同时对三名死者进行法医病理鉴定,以确定死因。

接到鉴定委托后,鼎诚司法鉴定所组织了5人的鉴定团队,参与此次鉴定。鉴于此次鉴定委托内容庞杂,这5人亦各有所长。其中3名为事故痕迹鉴定专家,2名为法医。

首先要做的是勘察现场。拿到交警的鉴定委托后,唐永强对已有的现场勘查资料进行了分析。因为距离事故发生已经过去几天的时间,现场的许多痕迹已经遗失。因此,这份资料就成了最宝贵的第一手资料。

根据交警提供的现场勘查情况所载道路中心虚线左侧散在碰撞散落物,散落物中心点位于道路左侧距中心虚线200cm。且中心虚线左侧260cm处有一轮胎侧滑痕,斜向路外,长约13.30m;外侧另一平行侧滑痕长约4.00m。

进一步观察,平行侧滑痕行进方向路边有一树桩被撞断;道路左侧路基上遗留一脱落的轮胎;对应斜向对侧河岸可见一斜向新鲜擦划痕,痕迹上方有黑色橡胶颗粒附着,下端白色金属油漆颗粒附着以中心散落物中心点距大众“宝来”牌小型轿车最终停止位置的距离为9.35米。中间可见侧滑痕迹,路边树木可见新鲜碰撞痕迹。

断裂前轮 是否意外?

这些痕迹往往是还原事故真相的重要痕迹。唐永强决定,立刻对现场进行再次勘察,以固定还未遗失的痕迹。尽管散落物可能已经不见踪影,但碰撞的痕迹一时半会儿却不会消失不见。

5月5日,唐永强等人驱车来到了当晚的案发现场。尽管是白天,当路上寥寥的行人和车辆还是让他感叹,要是在晚上,这条路可就真的不见五指了。

有交警提供的勘察记录在先,唐永强很快找到了几处留在树干上的碰撞痕迹。且留在路面上的侧滑痕迹依然清晰可见。这为他确定车辆的碰撞形态提供了有力证据。

次日,唐永强等人来到D县事故车辆停放场,开始对事故车辆进行痕迹鉴定。

首先检验的是白色奥迪轿车。通过对车体外观进行鉴定,可以发现车辆左侧前部见撞击痕及刮痕,受力方向由左前向右后(发动机舱盖左侧、左前翼子板、左侧车身向右后凹陷变形,左前轮胎脱落,左外后视镜损坏缺失),表面部分白色油漆脱落,距地面高度20cm~80cm。这与现场勘查中发现的白色金属漆散落及树干上的碰撞痕迹相吻合。

此外,车前部及右侧车身见撞击痕迹(前保险杠破损,发动机舱盖凹陷变形,前风窗玻璃损毁,车顶部凹陷,天窗玻璃损毁,右侧车身下部凹陷变形),车身上夹杂垃圾、杂草和附着混凝土物质,距地面高度20cm~125cm。这些损伤情况都与现场勘查发现的痕迹相吻合。

左前轮的状况是本案中一个重要的争议焦点。因为发生脱落和破损的情况,就不得不让人考虑,这些损伤是否在案发前就已经发生,成为导致奥迪车驾驶员操作出现问题的重要原因?唐永强开始了慎重的观察。

经测量,左前轮胎直径为57cm,左前轮胎胎冠外侧见撞击痕,表面部分橡胶物质脱落。然后,十分明显地可以发现,轮胎上有一条“L”形贯穿性破口,破口断面光滑平整,大小为6cm×3cm,上述破口轮胎直径另一端胎肩及胎臂内侧见一线形贯穿性破口。因此可以断定这个破口深达内胆。破口断面光滑平整,长度为6cm,其对应部位轮辋破裂,并向内侧凹陷,破口长度为14cm。

对断面进行检查发现,整个断面粗糙且凹凸不平(无光滑平整面)、无陈旧性断痕等损伤情况,符合受到外力猛烈撞击造成剪切断裂所形成的机械损伤特征,可以排除疲劳损伤断裂的可能性。

但要揭开这个谜底,仅仅对奥迪车进行检验还不够,还要看大众宝来车上是否能找到相应的导致损伤的痕迹。

检验宝来车可得,左侧车身见撞击痕迹,受力方向由左前向右后(左后车身、左侧车身裙边、左后翼子板向右后卷曲变形,左后轮胎向右后方歪斜移位、与车身干涉),且见伸出坚硬铁皮棱角,表面附着部分黑色及白色物质,距地面高度20cm~85cm,距车前160cm~220cm。

据此,唐永强做出推测,两车痕迹距地面高度相当,受力方向可以相互印证(受力方向均由左前向右后),奥迪车车身上脱落的白色油漆与宝来车车身上附着的白色物质颜色相同,奥迪车左前轮胎脱落的黑色橡胶物质与宝来车车身上附着的黑色物质颜色相同,这些情况符合奥迪车左侧前部与宝来车左侧车身呈锐角碰撞以及碰撞后产生物质转换所形成的机械损伤特征和物质转移特征。

因此,奥迪车的轮胎是被宝来车划破并撞掉的。

法医鉴定 皆系溺亡

与此同时,法医组的二人开始对三名死者进行鉴定。

D县丧葬服务中心,二人向中心服务人员出示了从业资格与鉴定委托,要求对武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的尸体进行尸检。

此时距离事故发生已经过去几天,尸体表面已经开始不同程度的尸斑。面部已然苍白,但却感觉似乎仍有生气驻留,面对大好年华的生命逝去,任谁都感到可惜。

法医首先对武某某的尸体进行了尸检。扒开眼皮,可以发现角膜轻度混浊。同时尸斑已形成,尸斑位于腰背部未受压处,呈暗红色。颜面部、颈项部皮肤黏膜充血,口唇紫绀。前额中部4×1.8cm擦挫伤;左额部2.5×0.5cm擦挫伤;双眼睑结膜充血。右上臂1×0.2cm划擦伤形成。躯干部、会阴部未见明显损伤或异常。

结合案情,法医认为死者尸表检验见其头面部、四肢多处损伤,可由本次事故形成解释。尸表检验见死者颜面部、颈项部皮肤黏膜充血,口唇紫绀,双眼睑充血等窒息征象明显,其死因为溺死。

张某某、刘某某二人的尸体上亦有相类似的损伤情况,皆可用本次事故形成解释。且死因均为溺死。

可以想象,在那个事故发生的夜晚,碰撞发生的一瞬间之后,三人并未遭受致命创伤,却不曾料想车辆跌落到河沟中,且整体倾覆导致三人头部向下,浸入了仅仅只有75cm深的冰冷河水中动弹不得,缓缓殒命。

此外,血中乙醇含量检测采用顶空气相色谱法按照GA/T842-2009《血中酒精含量的检验方法》进行测得:武**血液样品中乙醇浓度为255.2mg/100mL;王某某血液样品中未检出乙醇;张某某血性液体中乙醇浓度为221.6mg/100mL;刘某某血性液体中乙醇浓度为18.7mg/100mL。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血液中乙醇浓度大于80mg/100mL即为醉酒驾车。

同时,根据交警提供的资料显示,事发前三人曾一同在D县某烧烤店消夜,席间曾大量饮酒。距离案发处1.2公里的天网监控视频也佐证了这一情况。

另一方面,唐永强负责的安全技术性能鉴定情况也显示,两台车辆轿车转向系、行车制动系、照明信号装置灯具设施齐全,具备相应功能,符合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的相关规定。因此,事故发生只有可能是驾驶员操作失误造成。

那么问题只剩下一个,谁是驾驶者?

几经翻滚 驾驶者谁?

宝来车的驾驶员为王某某,可以确定无疑。但奥迪车在打捞的时候经过多次翻转,除了身系安全带坐在副驾驶的张某以外,躺在后座的刘某和坐在驾驶位的武某某皆有可能。

首先法医方面从损伤情况上给出了推测:死者武某某左额部2.5×0.5cm稍具弧形的钝性伤特征反应头部受来自左前外力撞击作用形成,其形态特征以及位置与奥迪车“左A柱内侧装饰条上所见擦痕,及表面部分尘土脱落(减层)”痕迹可相互印证。

另外,死者武某某的前额中部4×1.8cm斜行挫伤应系人体受外力与条形致伤客体接触后形成,其损伤特征与奥迪车“遮阳板后边缘见擦痕,及表面部分尘土脱落(减层)” 痕迹可相互印证。再者,驾驶位座椅前端距油门踏板距离(53cm),以及车体顶部痕迹(“遮阳板后边缘见擦痕,及表面部分尘土脱落(减层)”)也支持身高为180cm的武某某在事发时处于驾驶位。

为了更加严谨,唐永强进行了一次司法试验。实验用车与事故奥迪车型号完全相同,并将座椅调整至与事故车辆相同的状态。找到两名身高、性别与武某某(180cm)、刘某某(150cm)相同的实验人员进行试验。

女性实验人员坐于实验用车驾驶座位,人体背部自然靠触驾驶座椅靠背,模拟驾驶该车辆,双臂伸直,取其最大臂展,当右脚伸直,脚底部也无法正常触碰油门踏板和制动踏板。该实验人员自述无法正常观察到前方道路情况,在该状态下无法对车辆进行操控。

而男性实验人员则表示,双手能正常握方向盘,双脚在自然状态下,右脚脚底部能正常踩动油门踏板和制动踏板的全过程,左脚脚底部能正常踩动离合器踏板的全过程。该实验人员自述在该状态下视线良好,能有效观察到前方道路情况,可以对车辆进行正常操控,能够驾驶车辆。

因此,事发时车辆的座椅设置并不适合身高为150cm的刘某驾驶。这也佐证了奥迪车的驾驶员是武某某。

醉酒驾车 该当全责

最后得出的是两车的行驶速度。其中,奥迪车的速度不低于65公里每小时,宝来车车速不低于42公里每小时。两车均超过道路限速。

唐永强将所有的参数输入电脑,使用PC-Crash软件重新模拟了当天的情况:白色轿车从画面左至右行驶,黑色轿车从画面右至左行驶,黑色轿车行驶在其车行方向右侧车道内,白色轿车行驶在其车行方向左侧车道内(逆向行驶),两车侧面发生碰撞,白色轿车左前与黑色轿车左前及左后门发生碰撞。黑色轿车逆时针侧滑右侧车尾与路旁行道树相撞后停止。白色轿车左前轮脱落,并向左驶出路基,与路旁树桩相撞后翻入河沟中车身翻转车轮朝上,车体与对面河堤撞击后落入水中,最后被卡在桥洞处。

至此,可以得出结论,武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酒精浓度达255.2mg/100mL,会严重影响驾驶人的生理、心理稳定,导致其感觉模糊、判断失误、反应不当,严重影响驾驶人的驾驶能力,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同时,武某某驾驶车辆超速行驶,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武某某驾驶车辆未按右侧通行驶入左侧车道,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据此,交警部门给出了责任划分意见:武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且未按右侧通行,其违法行为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唯一原因;张某某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其违法行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不起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的规定,认定:武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某、张某某、刘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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