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5-10
深夜,灯光暗淡,行人稀少。
成都S区的一段郊区道路上,因还未施工完成,并不见得许多的光与声。所以每当有车经过,动静就格外的清楚。车轮划过的声音由远及近,又由近及远,行车的灯光勾勒出一辆灰色越野车的轮廓,一闪而过。
车上坐着4个男子,红光满面地相互交谈着。车厢里弥漫着一股浓浓的酒精气息。许是觉得车内闷热,有人打开了车窗,随着夜晚的凉风灌入,酒精的味道随着闷热的气息顿时消退了不少,几人又继续攀谈了起来。开车的男人踏油门的脚上的力气又稍稍重了些。
伴随着轰鸣,没有人注意到,中控台上仪表的时间aaaaaa显示跳过了一分,定格在了23:00。车继续在深夜的道路上飞驰,车灯映照下的水泥路面却突然消失了。一阵滑行声后,随着两声闷响,一切又恢复了安静。漆黑的夜晚里,郊区的道路上再没有一丝的车光。
车祸之后
“司法鉴定中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主要作用于确定交通事故发生时涉案者所处的行为状态,其中涉案车辆驾驶人的鉴定过程中,若车辆在事故发生过程中出现了侧翻、翻滚、严重损坏变形等情况时,仅通过车辆受损痕迹及涉案者伤情往往无法确定涉案车辆驾驶人,即使结合车内血迹DNA也很难指认。”
2017年5月,司法鉴定理论与实践研讨会在上海召开。四川鼎城司法鉴定所鉴定人郭高工带着他的论文《微量物证技术确定翻滚车辆驾车人》在论坛上做交流发言。在这个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和上海市法医学重点实验室主办的高峰论坛上,聚集了来自全国各地的司法鉴定精英。
面对台下的目光,郭高工推了推眼镜,从容不迫地打开笔记本电脑,晃动鼠标在桌面上寻找到准备好的演示文稿。开始对这宗案件娓娓道来——“2013年12月26日深夜,S县发生一起越野车冲入施工工地侧翻,导致车上四人一人死亡三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然而,现场并不能确定这四名人员谁才是车辆的驾驶员······”
2013年12月26日晚上23:00,S县H大道施工路段附近,几名工人刚刚睡下。白天的工作繁重辛苦,到了晚上又没有什么可以消磨时间的娱乐。几人晚上弄了点小酒菜,就着工棚里昏暗的灯光打了几转扑克。夜里天寒,实在有些扛不住,加之酒意渐渐上来,几人一合计,明天白天还要出力气,今天便到此为止了。
一名工人刚倒进被窝,床还没捂热乎,就听见工地方向传来几声闷响。还没等他反应过来,一旁的工友就立马从床上起身,问道:“你们听见什么没?”
一顿折腾,几人都从床上爬了起来。“听到了,好像是有什么东西掉到工地里了。”“走,过去看看。”几人穿好衣服,在一片漆黑的工棚里摸索着找到了手电筒,带着光束向工地走去。
邓长新坐在车上,只听到车的底盘传来一声巨响感到天旋地转,眼前一黑便昏死了过去。等他醒来的时候,四周除了浅浅的呻吟声,只有如死般的寂静。一种巨大的异样感袭来,让邓长新感觉似乎整个人的感知都被扭曲。隔了好久他才反应过来,原来他所处的空间已经上下倒错——车翻了。
“你咋样?”突然一个声音从后座传来。邓长新回头,看见与他同行的谢明伟伏在座椅后,脸上的表情因痛苦而扭曲。借着夜里的微光,邓长新看见谢明伟脸上有些东西在反光,在黑漆漆的车厢里格外显眼。
“还能动,就是到处都疼。头疼,脸疼。”邓长新答道。“我也是。”罗军从谢明伟身后探出头来答道。现在,车里唯一没有应答的就是佘建国了。三人的目光不约而同地向佘建国所在的位置看去。
没有一丝的起伏,没有一丝的声响。佘建国就那样躺在那里,像是断了线的木偶,毫无生气。
肇事者之谜
三人的心中都不约而同地沉了下去,但谁也没有说破。有人提议,先从车里出去,再把佘建国搬出来送到医院。这个提议获得了全部的赞同,由于车门已经变形无法开启,几人只得从窗户里爬出去。艰难地立起身来,邓长新摸索着寻找出口。此时,他感到有血从自己头上滑落,像是冰凉的雨水,带着一点粘稠,落在皮质的座椅上发出啪嗒啪嗒的声音。
费了好一番功夫,三人才从车里出来。这时,三人看向身边的环境,才渐渐缓过神来到底发生了什么。他们所处的位置,位于公路的下方。从路面到发生第一次碰撞的位置约有1米多深。而整个的坡面约有20度角,车子飞出路面后,就在坡上一路翻滚,最终掉到了一个2米多深的深沟槽里。此时,远处突然有一道光线射过来。“喂,你们几个,做什么的?”三人定睛一看,几个民工模样的人正快步向他们走来。他们赶紧呼救:“帮帮我们!”几个民工看到这个情景,对于发生了什么心里也有了大概,于是便马上上前帮忙,并拨打了110和120。
众人废了好一番功夫,终于把佘建国从车里弄了出来。借着手电筒的光,大家才终于看清佘建国的情况:脸上一道伤口从额头延伸到鼻梁,深可见骨。而在这道伤口中间位置的眼睛,已经是一片血肉模糊。众人面面相觑:他确实是死了。
很快。120和110都到达了现场。医护人员经过检查,现场确认了佘建国的死亡。
次日清晨,警方对于事故发生的情况和原因展开了调查。在场的三人均表示,晚上四人在一起喝了点酒,开车回家路过S县H大道施工路段附近一T字路口时,因左转不及而冲出了路面,车辆滑入了施工工地内,经过几次碰撞并最终落到了一个施工坑里。而对于车辆的驾驶人,三人及现场施救的民工均则一致称已死亡的佘建国是驾驶人。
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案情应该是很明了:死者佘建国酒后驾车,因反应不及导致车辆冲出路面造成惨剧。然而,死者家属对于这一结果并不接受。他们认为,是车上三人串供来陷害佘建国,为的就是将酒后驾车的责任推给他,以洗脱自己的惩罚。死者家属提出申请,要求进行司法鉴定,以还佘建国一个清白。
S县交警大队同意了死者家属的要求,并于当年12月30日向四川鼎诚司法鉴定所提出了鉴定委托。委托鉴定内容为通过车辆痕迹鉴定、法医病理鉴定,确定事故车辆的驾驶人。随同委托鉴定书一同到来的,还有交警绘制的“2013.12.2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与数百张事故现场照片。郭高工、李法医作为鉴定人,接下了这起委托。
1月,郭高工带上助手,前往S县事故车停车场对事故车辆进行痕迹鉴定。与此同时,李法医也兵分两路,对伤者和死者同时展开了病理鉴定。当天天气阴冷,是四川盆地冬日里常见的阴天。郭高工和助手驱车来到S县事故车停车场,向停车场管理方出示了警方的鉴定委托和自己的执业资格证明。
事故停车场的工作人员对于长期从事车辆痕迹鉴定的二人已经很是熟悉,因此验明手续,寒暄一阵后,没费多大功夫就进入了场内。但是停车场内分为三个区域,共停有上千辆事故车辆,尽管已经有了工作人员大致的方向指示,但要找到指定的事故车辆,还是要费一番功夫。
终于,在停车场的不起眼一隅,郭高工找到了委托指定的事故车。
淡蓝色塑料布在冬日微风的吹拂下,发出哗啦啦的声音。声音虽然不大,但也足以在安静的停车场里引起人的注意。郭高工知道,这块布是警方用来保护从现场拉回停车场的过程中,受损车辆受到风吹而导致证据遗失而盖上的。因此,这块布下面,应该就是他要找的车了。
郭高工和助手一起,把固定塑料布的石头拿开,从前到后掀开塑料布。至此,事故车的全貌出现在他们的眼前:一辆灰色的长城牌小客车,如果只是从车后方看的话,整体形态还算完好。绕到前方,看到整个支离破碎的车头,才能体会到事故的惨烈。
“车前部大面积受损,机舱盖向后折叠变形。”郭高工看着车头,喃喃道。“把尺子拿过来。”接过助手递过的尺子,郭高工量了一下、发现车辆右部向后整体移动了近70cm只多。随后,他又将目光放到了严重变形的右轮上,发现右轮也有明显后移。
再看向车前挡风玻璃,可以发现前风窗玻璃整体裂损并松脱,右上部(车内一侧)太阳膜及玻璃见破损痕。同时,郭高工注意到,前风窗玻璃框外侧滤水槽向右弯折,车内后视镜向右偏移,受力的方向都是由左向右。
这些线索让郭高工对对事故发生时车辆的运动轨迹有了大概的推测。因为在事故中,车辆经过碰撞翻滚,车内人员的位置就可能产生变化,从最终谁坐在哪个位置上来判断驾驶员,显然是不科学的。而也因为翻滚,车内散落的血液、毛发、组织样本亦有可能发生变化,因此必须用动态的眼光来看待这些痕迹物证,通过还原车辆的运动,进而还原车内的运动轨迹,从而才能确定驾驶人的身份。
两个鉴定
通过对车辆外部的损伤情况观察,郭高工认定,车辆的第一受力点是右前轮。这与车辆上三人所叙述的情况一致:在T字型道路上行驶,向左行驶时转向不及,冲出道路。因车辆右前轮先悬空下坠,所以成为了第一碰撞点。
接下来的问题是,发生第一次碰撞后到车辆坠入坑中这段过程,是否有发生第二次碰撞,这次碰撞又将对车内的乘客造成怎样的影响?
郭高工围着事故车辆来来回回又绕了几圈,试图寻找到更多新的线索。车辆外部痕迹检查完毕后,郭高工试图进入车内。开门时发现,车辆的左前后门、右后门均能正常开启,而右前门变形卡死。这似乎说明,车辆的右边门部位还遭到一次撞击。
进入车内,郭高工发现,车辆破损的前挡风玻璃右上角玻璃封胶带处,有一撮黑色的冒发粘附。可能是毛发的主人因强大外力被撞到此处,随后外力改变方向又迅速甩开,强行拉扯所致。车辆前排的主副驾驶位置的安全气囊均已经爆开,而安全带均锁紧。
这些痕迹表明,车内的乘客因车辆撞击,亦受到了巨大的外力作用,位置可能发生改变。,郭高工看向其他位置,又发现车体右A柱内侧、右前门玻璃及玻璃框内侧均见大量血迹粘附,副驾座椅、靠背向前大幅度移动,靠背前端距前台50cm,靠背垫左侧锁扣脱开,边缘及背面见疑似血迹及生物学组织等痕迹。
郭高工意识到,这些痕迹可能是破解驾驶人身份之谜的重要物证。与车辆整体受损状况,这些有点有面的可视痕迹不同,人的组织碎片、皮屑、血迹等等不容易发现的痕迹,有时候反而是关键性的物证。注意到这一点后,郭高工小心翼翼地搜集了车辆安全气囊、操作档杆等物件上的微量物证,作为DNA化验的材料。
与此同时,李法医也开始对伤者和死者进行法医病理鉴定。通过对邓长新、谢明伟、罗军三人在车祸次日到医院就诊的病例进行翻查,结合对三人进行再次检查的结果,李法医发现,三人的所受的伤大部分为挫伤和擦伤,且多集中于右侧。并没有发现有大面积创伤和出血的痕迹。随后,李法医来到S县殡仪馆,对佘建国的尸体提出了鉴定要求。
通过尸检,李法医发现,佘建国额骨粉碎性骨折,创口面积巨大。经过仔细测量,发现创面达15cmx3cm,且伤口深达颅骨,从伤口中还可看到部分脑组织。右额颞骨凹陷,并见部分毛发缺失,右耳上廓缺失,右面部有一10cm×4cm擦伤痕,通过观察痕迹颜色的深浅变化,李法医认为此处擦伤的走向从前往后。这似乎能够显示,车祸发生时佘建国的移动方向。
同时,李法医还在佘建国尸体上检出大量擦伤,这均符合车祸损伤的特征。
事故车辆痕迹检查次日,郭高工同助手一起前往事故现场进行调查。现场位于S县郊区一处施工路段,整体路口呈T字型。道路交汇处左右转向道路均畅通,直行道路尚未施工完成,直通一处工地。坡面与路基高差70cm左右。
车祸发生后,道路施工方在尽头处加装了护栏,提醒来往的车辆注意安全。二人越过护栏,查看坡面的痕迹,试图还原事故发生当时车辆的运动轨迹。
因为坡面的构造以泥土为主,加之事故已经发生多日,所以当日的痕迹已经不是十分明显。二人只能通过植被等其他痕迹来寻找车辆的运动轨迹。通过勘验,郭高工发现了几根直径有1米粗的水泥管。通过地面隐约的痕迹,郭高工认为,事故车辆在此遭受了第二次撞击,撞击的部位在右前门附近。此次撞击也导致了车辆行驶方向的改变,使得车辆没有顺着原有的方向一路翻滚到坡底,而是转而向左,滚到了深达2米的沟槽内。
此时,当晚的整体情况已经可以基本还原:四人驾驶车辆来到此处,在T字路口尽头左转时,因车速过快、反应不及,冲出了路面。车辆右前轮与地面发生第一次碰撞变形后,其他部位着地。随后因惯性势能继续向下滑去。驾驶人此时可能已经身受重伤,失去了控制车辆的能力。随后车辆与水泥管发生碰撞,右前方为第一撞击点,随后车辆方向改变,并最终跌落2米深的沟槽中,造成1死3伤的惨剧。
调查进行到这一步,许多的真相已经大白。但对于驾驶人的身份,依然缺乏决定性的证据可以加以判定。
真相大白
痕迹鉴定、现场勘查和病理鉴定完成后,郭高工和李法医碰了个头,对各自的鉴定结果进行交流分析。
首先,越野车在事故发生过程中其右前部碰撞地面、管道并栽落入2m多深沟槽向右侧翻碰撞,这一事故过程已经基本查明。车内乘坐4人在第一落点碰撞时,前排主副气囊袋爆开,车内人员已形成首次碰撞。当越野车栽落入2m多深沟槽向右侧翻碰撞时,车内副驾驶位、右后位乘坐人员随车体向右侧翻坠落,没有相应的移动空间,驾驶位及左后位则有较大由左向右的移动空间。而通过法医病理检验发现,自称坐在车后部的两名伤者损伤部位基本位于前面部,身体其他部位未见明显损伤和大面积开放性裂创损伤,其损伤特征符合乘坐于车内后排碰撞前方相对较软物体(如座椅、靠背)所形成的损伤特征。
因此,郭高工认为,可以基本排除自称坐在车后两名伤者为驾驶员的可能性。但前座的两名人员,究竟谁是驾驶人,依然难以确定。因为虽然由于越野车在向右翻入沟槽发生猛烈碰撞过程中,车内人员均会产生向右前方向位移的惯性力,但是不能肯定死者如果从驾驶员座位向右位移并越过副驾座位伤者能够对面部产生如此猛烈的撞击力。
另一方面,通过对佘建国尸体进行法医病理鉴定,发现枕部扪及颅骨凹陷,额骨粉碎性骨折,见一开放性裂创口,深达颅骨,可见脑组织,右额颞骨凹陷,并见部分毛发缺失,右耳上廓缺失,右面部、左面部、左颞部、左额部均见擦伤痕,双胫前中段青紫,右膝中央至外侧点状擦伤痕,左胸部点状擦伤痕,右上臂上段前内侧见青紫,整体损伤程度严重且广泛。
根据其损伤特征分析,符合客车在第一着落点碰撞时与转向盘气囊袋、车内饰板碰撞所形成的损伤特征;右面部、右额颞部右前向右耳后方向的横向擦伤痕符合客车在第二着落点向右侧翻的过程中与副驾驶座椅靠背(靠背垫)左侧碰撞所形成的损伤特征。额骨粉碎性骨折,见一开放性裂创口,深达颅骨,可见脑组织,右额颞骨凹陷,并见部分毛发缺失,右耳上廓缺失等损伤,符合客车在第二着落点向右侧翻坠入沟底时与脱开的前风窗玻璃右上角封胶带处(粘附血迹毛发)、玻璃框右侧滤水槽(金属片状)、右前A柱相碰撞以及碰撞后产生物质转换所形成的人体损伤特征和机械损伤特征。
这一鉴定结果的出现,将佘建国系驾驶人的可能性大大提高。因为其身体上的损伤均符合损伤情况符合在已知的运动环境下,处于驾驶座位随客车运动碰撞、向右侧翻且人体向右前方撞击所形成的损伤特征。
同时,DNA采样分析结论显示,越野车驾驶室安全气囊及副驾安全气囊的血迹均来自于死者佘建国。现场施救过程中,死者是被工地工作人员从副驾座位经过驾驶员座位、左前门拖出越野车,所以安全气囊血迹很可能是在施救过程中粘附形成。另一方面,交警调取了离事故发生地15公路左右卡口照片显示,越野车经过卡口时死者为驾驶员,自称坐在副驾的伤者呈睡觉的状态,虽然与自称坐副驾的伤者的询问笔录吻合,但仍不能作为死者为驾驶员的确凿证据。
最终决定性证据出现在当微量物证鉴定报告出具时。鉴定报告结果显示,通过对郭高工在越野车驾驶位气囊袋、方向盘及变速操作档杆等位置提取的微量物证进行检验,均检出了死者遗留的微量DNA信息。结合案发的时间、车辆的运动状态及死者本身的损伤特征显示,已经可以证据确凿地锁定佘建国就是本次事故车辆的驾驶人。当晚,佘建国因酒后驾车反映能力下降、车速过快,最终导致车辆冲出路面酿成惨剧。
鉴定报告出具后,由S县交警大队转交给了佘建国的家属。面对铁证如山的事实,尽管佘建国的家属感到伤心欲绝,但面对事实也不再辩解,只能选择了接受。
后记
距离案发已经过去3年多时,郭高工收到了司法鉴定理论与实践研讨会的邀请。希望他能带着一篇鉴定案例的论文参会并做交流发言。郭高工思衬再三,最终选择了这个案子。因为他觉得,如果不是对于这些微量物证的妥善处理,也许“谁才是驾驶人”这个问题最终会成为一个悬案。
2017年,郭高工的论文《微量物证技术确定翻滚车辆驾车人》被选入司法鉴定理论与实践研讨会论文集。同其他的鉴定高手的智慧一道被固定下来,以飨后来的鉴定人。如今,郭高工也如照常一样,作为痕迹物证的专家活跃着。车祸现场的惨状他见过许多,但是此案之后,每当看到“禁止酒后驾车”的标语,郭高工总忍不住比以前多看两眼。
文中所涉姓名均为化名。主要鉴定人名系职称简称。